达华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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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州达华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履行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会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
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证券管理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
会审议,由董事会对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
酌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将于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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