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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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
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
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的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为所属单位/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
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
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
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3、中国证监会
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
度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职
责与范围: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理、绩效评估、培训 管理、企业文化与员工关系管理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提供;
情况由公司公共事务部提供;
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涉及财务数据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其他如综合采购(如企业内部物资)及采购合同,应由综合行政部提供;
司与参股子公司管理等情况由证券事务部提供;
根据公司每年的组织结构由事业部或分公司作为相应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因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
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留职察看、撤职、开除等处理,并保留由此
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的追偿权。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者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者,公司依法将其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无法查明造成错误原因的,
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违反前述规定的,董事会将及时将相关处理情
况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相关人员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方可签署,上述事项发
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或涉及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由董
事会秘书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监管机构文件内部报告、通报程序: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等。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相关部门及人
员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时,必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后,由证券
事务部协助提供;证券事务部应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进行台账登记,
并定期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将于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
行废止。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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