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
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
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原则上应在首次公开股票上市后的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