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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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
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
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
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
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
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
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
权、董事提名权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力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公平的交易,不得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
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
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
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
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地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
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书面问询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回复及相
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将于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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