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
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构成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
理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应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
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董事会决议未披露前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
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证券事务部应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同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记载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
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
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重大事项的相关方应签署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
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
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内幕知
情人报备制度》将于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