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8: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室,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人)主要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或事件时,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
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2、3、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除第 12、13 项事项已有金额标准要求之外)发生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九)社会责任事项:
  第七条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
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
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
明。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
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
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
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的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
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
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南网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