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要求公司各部门、 各
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
别是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良好形象;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
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将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
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场的运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公司将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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