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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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
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
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
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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