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
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
《公司章程》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和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
度的要求,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它制度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公司其它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