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
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理财、信托产品、
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
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
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三章 内部审批、 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
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
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通
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
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委托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
等重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
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法务风控部(审计部)进行
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
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
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
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审核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
况,包括签约方、 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投资损益
等。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
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