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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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
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
关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董事会牵头,
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
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
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子公司、分公
司和各部室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
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资本运营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
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主要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常规交易事项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以下交易: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
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以其他非经营性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产。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等);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刑事处罚;
调查;
  (五)其他重大事件
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资本运营部,并向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并持续
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关机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资本运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组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情
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
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在知晓本管理制度所指
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
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第六条、第
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
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
资本运营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
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
况公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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