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充分
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的审查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
制情况,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并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指定的委员在书
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资本运营部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
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