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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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中小股
东权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行
为,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向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合规
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
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
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并提示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为自己持有的股份
数量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设反对
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投票时,
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候选人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
  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投票的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投票时,
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
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
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若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对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有
效表决权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
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以保证独立董
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如同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可以不在现场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
果合并统计后,由董事会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二十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
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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