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以下也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依照上述考
核标准、政策与方案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非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
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
法务风控部(审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薪酬与考核工作
小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报工作。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就工作事项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或人员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政策、水平
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安排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
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
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相关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