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
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
控股的公司。上市公司系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
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
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
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
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
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和两次
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
议应在作出 2 日内报母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九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
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
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
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
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
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
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
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
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
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
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
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
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
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
查并经股东会审议后报母公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
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提供季度(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
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
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
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
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
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上市公司
总体规划,在上市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
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
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
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
送母公司董事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
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
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
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
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
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
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章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
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
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
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
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
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
应按照《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
中,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
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收集资料,
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
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