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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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等。本细则所指董事是指本公司正副董事
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正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非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和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党委委员,
应当按照党委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依法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任或
主持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相关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
权,提名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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