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
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本着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资本运营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
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资本运营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
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管期
限三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