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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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
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的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基于交流内容形成的书面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九条   互动易平台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虚假性、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
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
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
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
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公布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
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
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
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见
附件),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
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
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
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承诺书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将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本次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本承诺
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本机构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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