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
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及主营业务发展,且不存在导致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情形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的理财、信托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现金管理产品期限应符合监管规定,
且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延长投资期限。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发展及募投项目实施为先决条件,积极响
应股东回报政策要求。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其中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后续最终用途应限于在建项目、新项目
或股份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严禁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
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投资于可能导致资金损失的高风险领域。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合理收
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
模,避免过度资金占用影响发展能力。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
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
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现金
管理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自有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全面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总监对
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
资金来源合规性、投资风险评估、预期收益分析等核心要素;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五) 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不
得超额度、超范围操作,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严格风险性评估,
并提交财务总监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投资计划等;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七)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对现金管理方案及募投项目
进展进行重新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方案或终止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第六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规定为准;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现
金管理安排,应同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得影响重
组进程及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总部,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重大动向及投资产品净值变动情况,出现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异常情形时,
须立即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
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总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现金管理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投资时间、金额、期
限、产品名称、受托方、收益情况、到期收回情况等详细信息;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文件等文件
及时归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可追溯;
(八)建立现金管理报告制度。财务总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财务总监报
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总部编制现金管理报告,提
交至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证券部、审计监察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
月投资产品明细(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损益情况、风险监控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金使
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资项目进
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重点核查审批程序合规性、资金流向真实性、账户管理规范性等
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出具专项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可在公司审计监察部检查的基
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重
点关注资金来源合规性、决策程序合法性、风险控制有效性等。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总部
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部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执行情况、损益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
财务总部应确保提供的现金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总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当现金管理业务出现异常情况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应立即启动临时披露程序,
及时向市场公告进展情况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
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追究其管理责任、审核责任或
监督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向受托方或责任
方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若因财务总部的原因导致现金管理等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
序、未按规定信息披露,以及所提供相关信息存在错漏,则由财务总部相关责任人承
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由于证券部的原因导致披露的现金管理
相关信息内容和财务总部提供内容不一致,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由证券
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保荐机构未履行持续督导
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提示现金管理风险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