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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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分之一以上提名,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2.1-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会议组织等工作。
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之间的关系。
议:
大会计差错更正;
项。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员会;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开展专项审计,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或定期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实;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委员会立即作出决议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息。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
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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