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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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董事时自
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收集如下材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至迟
于会议召开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不含已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会议其他相关资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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