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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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飞力达
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
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
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受到监管
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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