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出。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公司二层会议室。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数的 47.429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8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74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6%。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廖子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6,703,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898%;
反对 895,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71%;
弃权 4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43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701%;
反对 89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54%;
弃权 4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6,734,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017%;
反对 867,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1%;
弃权 4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46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48%;
反对 86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92%;
弃权 4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慧敏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