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长春富
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
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
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