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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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
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湖
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
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
约定。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
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
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临时股
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
知。
  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应符合《公司章程》第
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
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议人:
先股等)的股东。
 第十二条   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
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确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为:
  经审查认为提案符合条件,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提案不符合条件,董事会有权拒绝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
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
        第六章   出席会议股东及参与人员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登记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
表决权。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
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
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没有明确说明的,视作全权代
理,即该名代理人可以享有该股东在该次股东会上可享有的所有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七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
式进行会前登记。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但不能行使
现场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进行
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
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
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
会但不再享有现场会议的表决权。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股东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
知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九章 议案的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
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议事方式:每一议案逐项表决,且
选举董事应逐个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赞
成”、“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第二十九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应
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
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第三十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
签名,代理人需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
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
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无效”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应
该在表决票中“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
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无
效”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
载明的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公司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计票和统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
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
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律师。若股东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次会议上关联股东
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现场,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
宣读股东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
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
过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含本数),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
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
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会结束之前,
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一)列席会议董事;
 (二)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三)监票人员;
 (四)对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第三十九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由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所审议的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十一章    律师见证和公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
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可以聘请公证机
构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
行公证。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新股发行,包括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回购本公司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除本规则规定的特别决议情
形以外,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均为普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主持人应
当场宣读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
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以网络方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
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自公
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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