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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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并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定对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进行审批。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划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间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
资金额、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时,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
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严禁任何个人、任何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任何形式占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益)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施,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
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公司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见,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
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
成的措施等情况。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控审计
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注意加强对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用途的审计,加强对使用募集
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再贷款资金使用的审计,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的监督),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
意见书。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
的相关承诺。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报告。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报告。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
法律责任。
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废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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