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 2025-084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召开了九届二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无反馈记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卧
龙电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
必需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卧龙电驱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卧龙电驱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15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4 人,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
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
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委员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人数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
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