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 京能置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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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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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嘉法意字【2025】第1120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2 号院 4 号
楼 2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
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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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
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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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14 时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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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材料,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5 人,
代表股份 208,096,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496%。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一般决议议案,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需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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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
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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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
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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