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总裁办进行报告,总裁办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总裁办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总裁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总裁办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
承诺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
报告事项之内);
;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条规定。
(八)重大风险事项: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九)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其它重大事件:
公司所列其他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
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总裁办咨询并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总裁办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
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总裁办,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 总裁办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总裁办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总裁办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
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总裁办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
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2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第十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总裁办发现
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总裁办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
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
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总裁办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总裁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总裁办。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
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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