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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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5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将某工程 5 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 万元尾款用
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
少转后续支出 2595 万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此类违法行
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
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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