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3 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公告编号:2025-055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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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会议室。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李彩娥女士代为主持。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52 人,代表
股份 129,965,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0 人,代表股份 7,465,250,43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81%。
(三)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8,317,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997%;反对 126,78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26,789,6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74,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64%;反对 117,31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17,318,2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347,665,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49%;反对 117,43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17,431,8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
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67,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63%;反对 117,341,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17,341,6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77,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64%;反对 117,30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17,300,8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表决结果:同意 7,347,811,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69%;反对 117,26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 对 117,263,7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婕、蔡霖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