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
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公司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
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
和解释。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其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总数。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表决权
总数时,该选票有效;反之,则该选票无效。若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
其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
出席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表决,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向每位股东提供累
积投票制选票,并介绍投票规则。参会股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
师对选票和规则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如同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的,可以不在现场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
计后,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
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