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
《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
查和评价,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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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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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
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电子通讯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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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
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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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监
管指引 2 号》、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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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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