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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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鉴于拟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H 股持有人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在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不包括续
会)上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下
午举行的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推迟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10:00 举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情况具体如下: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228,321,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402%。其中,A 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257,2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985%;H 股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二)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257,20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92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
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除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
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17,648,904 95.3254 10,669,034 4.6728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1,105,404 92.4595 2,147,797 0.9407 4,000 0.0018
H股 6,543,500 2.8659 8,521,237 3.7321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13,626,504 93.5637 14,691,434 6.4345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1,105,404 92.4595 2,147,797 0.9407 4,000 0.0018
H股 2,521,100 1.1042 12,543,637 5.4938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13,626,504 93.5637 14,691,434 6.4345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1,105,404 92.4595 2,147,797 0.9407 4,000 0.0018
H股 2,521,100 1.1042 12,543,637 5.4938 0 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17,729,254 95.3606 10,588,684 4.6376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1,105,404 92.4595 2,147,797 0.9407 4,000 0.0018
H股 6,623,850 2.9011 8,440,887 3.6969 0 0.0000
议案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13,626,504 93.5637 14,691,434 6.4345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1,105,404 92.4595 2,147,797 0.9407 4,000 0.0018
H股 2,521,100 1.1042 12,543,637 5.4938 0 0.0000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股) (%)
普通股 228,316,438 99.9976 1,500 0.0007 4,000 0.0018
其中:A 股 213,251,701 93.3996 1,500 0.0007 4,000 0.0018
H股 15,064,737 6.5980 0 0.0000 0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四为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具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 (股) (%)
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 (股) (%)
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
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修订
《股东会
则》的议
案
关于修订
《董事会
则》的议
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 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就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推迟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10:00 举行,该等议案尚待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除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就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尚待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通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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