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统股份”)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
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固
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国统股份公司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统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股
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国统股份持有直接或间接全部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
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
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以及基本建
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信息化建设及土地使
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
资管理。
独立装修工程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
— 1 —
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遵循“三个集
中”,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落实发展规划,优化业务
结构,鼓励培育和发展高端混凝土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
主业投资。
(二)创新发展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力打造 专精特新,布局强牵引、
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推进科技、管理和 商业模式的协同创新,提
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服务产业升级 需要,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分类管理原则
国统股份根据所出资企业战略定位、治理完善程度、行业经
营特点、原有产业基础等因素,在遵循普遍原则基础上,授予所
出资企业一定投资决策权限,实施分类管理。
(四)保值增值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以确保收
益为前提,充分进行事前调研论证,加强投资成本控制,提高投
资回报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五)风险控制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融资规模
与企业生产经营、投融资能力、投资滚动发展情况相适应,严禁
超越自身能力的过度投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投资
负 面清单以及相关控制性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评估,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六)违规追责原则
违规投资终身追责,对违反法律法规 或有关规定,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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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严
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用好“三个区分开来”,保
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担当作为、合规经营、
违规必究的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国统股份公司章程及
投资管理规定,由国统股份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各子公司决策机构是指按照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
机构。
(三)自有资金是指项目计划总投资中所出资企业通过自身
经营积累或股权性融资形成且不负有偿还义务的资金。
(四)零星小额投资是指技术简单、方案单一、投资金额 30
(五)更新改造投资是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设备、网信系统、生产工艺
条件进行改造的投资活动。对既有房屋、厂房、仓库、道路维修、
消防改造等基础设施维修类项目,按更新改造项目管理。
(六)战略性投资是指符合企业战略,对企业战略布局起到
方向性、关键性、基础性作用,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长期重大影
响,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为建设数字
化平台、形成基础网络布局、培育拓展与主业相关的新业态、新
领域等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3 —
第六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决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按照
“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第七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二)审议国统股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提
交国统股份股东大会决定。
(三)单笔固定资产交易成交金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以上(含)15%以下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决定;15%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 需报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六) 其他需董事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国统股份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细则。
(二)审议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核投资额单笔交易成
交金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的单个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四)审议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决定未纳入国统股份年度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做出决
策意见。
— 4 —
第九条 国统股份企业规划部门是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日常
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及调整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国统股份投资计划,投资调整计
划及完成情况。
(三)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批复、备
案、监督等工作。
(四)起草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审计等投资
项目事后管理。
第十条 国统股份技术质量、市场、财务、审计、人力、运
营、法律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审核投资项目所涉及
的技术评估、市场研判、资金筹措、项目审计、人事安排、安全
生产及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统股份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
评价,起草国统股份投资后评价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监管联动机
制,发挥职能部门监督合力,加强投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检查、
事后评价及专项审计,实现对投资活动全过程管理,及时防控投
资风险。
第三章 投资项目立项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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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立项授权(除零星小额和技术
改造投资外)仅限定在管理层级为二级的所出资企业,不得再向
下一级所属企业授权,零星小额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决策,管
理层级为二级的所出资企业仅可授权下一级所属企业。所出资企
业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权责对等,
责任主体明确,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投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
决策主体和投资主体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国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零
星小额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零星小额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立项和可行
性研究内容,办公车辆的购置按照国统股份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国统股份根据发展战略,明确负责投资主体的职
责后,授予相应投资主体的投资审核权限。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不得开展负面清单规定的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得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制度监
管。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限制性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
和审批均由国统股份履行审批程序后报上级集团审批:
(一)未经国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所出资企业自有资金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低于国
家规定的行业或该类投资项目最低出资比例的。
(三)存在其他限制性情形。
第十九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同时包含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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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按照管控从严、金额孰低的原则履行决
策审批。
第二十条 国统股份每年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授权工作执行情
况,并结合外部市场变化、战略调整以及所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等,
调整对所出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授权事项或范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国统股份审批投资项目的重要
依据,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均须履行完本企业立项审批程
序。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
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相衔接,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本企业内部决策
程序后报送国统股份。报送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年度投资
计划表、相关决策文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第二十四条 国统股份企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职能相关部门
对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材料,从符合主责主业,项目
— 7 —
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平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
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国统股份将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
送上级集团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国统股份根据上级集团审议情况,
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每年7月,国统股份企业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投资
项目立项和决策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并按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7月30日之前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统股
份履行相应立项决策程序后,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调整计划。7月30
日之后不再受理当年投资计划调整,对企业新增确需在四季度完
成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受理。未经批准纳入年
度计划或年度调整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投资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于每季度末和年末分别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进行报送。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国统股份对本年度投资管理工作进行
分析总结,根据国统股份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要求,安排部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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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投资管理重点工作,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管
理水平。
第五章 投资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履行立项与审批程序。立项
是指针对项目已进行初步研究,认为有必要投入资源进行可行性
论证。立项是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依据,不是实质性投资的依据。
审批是指完成项目投资决策,是实质性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统股份对投资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充分发
挥职能部门可行性审核和投资公司、外部第三方机构,专家咨询
评审合力作用,对国统股份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核,提供
决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应明确负责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国统股份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组建项目团队,负
责投资项目从前期调研、立项、可研及决策后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履行完本公司
的立项决策程序后,随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国统股份进行审批。国
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限制性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视为批准立项。
计划外单独立项项目,所出资企业履行完本企业的立项决策
程序后及时上报国统股份,由国统股份根据相关审批权限履行有
关审批手续后决定。立项报告提纲、上报材料清单参见本办法附
件相关要求。7月30日后,对企业新增确需在四季度完成的重大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受理,未经国统股份批准立项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投资活动。经批准立项的计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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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视为纳入投资调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国统股份批准立项后,须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市场、产业周期、合
作方资信、技术、法律。财务、风险、收益、回收期等内容,论
证相关融资、投资、管理、风险应对措施,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决策、实施。
第三十五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出企业既有产业范
围、开拓新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有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管理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财
务、法律、风险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独立的专业
服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机
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和投资估算审核意见书。
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须严格遵守上级集团和国统股份的有关
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国统股份立项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所出资企业需向国统股份报送申请报告,说明项目主要内容、投
资规模、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并附决策文件、立项报告(项目建
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项目
材料。(详见附件3)
第三十七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需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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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持续经营为主要目的的投资项目,以净资产收益率
和全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财务评价指标,其中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行业良好水平,且全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低于行
业基准值,量化值参见《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定
量审查标准》。
(二)涉及战略性投资项目,重点衡量与国统股份相关业务
的协同性、技术领先性、成长性等指标,关注研发水平、治理结
构、管理团队背景等非财务指标,其财务评价值参考其他项目的8
(三)科研、办公等保障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重点考察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贡献度、
协同性、技术领先性、成长性等指标,其效益指标评价值与国家
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水平相适应。
(四)净现值为正,作为辅助财务评价指标,如净现值为负,
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规划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
规性审核后,组织国统股份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职
责对投资项目材料的可行性进行平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必要
时由投资公司或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咨询意见,或组织
专家库成员进行项目评审,出具专业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统股份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根据权限审
批投资项目,企业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会议决策开展国统股份投资
管理。
第四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决策、审批前,任何单位
— 11 —
不得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形
式出资或垫付投资。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由所出资企业履行审批程序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决策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统股
份履行审批程序。
所上报材料参照需要国统股份审批决策的项目上报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形成
决策文件。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组
织编制实施计划,从制度、机构、人员、资金上保障项目的顺利
实施,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成本、风险和工程质量,
杜绝安全事故,保证按时完成投资目标。
第四十四条 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所
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应的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评估、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并落实资金到位。未经有权机构
批准、基本建设手续不全、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禁止开工建设。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成
本、进度、质量、安全控制,保证投资项目全过程中的质量和进
度,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统股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统股份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做到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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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以及国统股份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
门职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财务、资金、采购、
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下列情形时,国统股
份及所出资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的中止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
原批准机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一)对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资产负债
水平超过国统股份管控要求,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
发展。
(二)追加投资超过原项目投资额10%。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政策、市场形势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继续投资
和运行会造成更大损失或严重亏损。
(五)已获批准在一年内未实施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抵押或对外担保的。
(七)国统股份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国统股份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
况,所出资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章 后评价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投资主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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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核定建设效果,履行交付固定资产
手续。竣工验收按照《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统股份运营管理部门及所出资企业按照国务
院国资委及《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结合投资目的和相关预
测,找出差距,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必要时组织开
展专项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
法》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规定,组织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针对检查、审计、巡视
巡察等发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应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提高企
业投资管理能力。
第五十三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档案记录,包括投资项目的论证、审批、实施等各环节的
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对上报国统股份备案、审批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后评价报告等是投资项目考核和责任界定的
主要依据。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的相关指标数据作为所出资企业
相应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八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应当树牢科学理性、实事
求是、稳中求进、量力而行的正确投资理念,健全投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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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
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各单
位,履行各自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应当谨慎、科学开展固
定资产项目投资, 严禁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主
业投资应当严控单纯扩大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非主
业必须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新兴产业投资要统
筹产业布局,防范在缺乏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优势情况
下盲目投资。
第五十七条 项目前期应强化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
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编制风险防控专章,
从市场、技术(工艺)、资金、安全、环保、法律及运营等方面
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如出现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等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
不利变化时,履行调整、中止或终止等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对监督检查、审计验
收及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优化风险管理体系,不断
提高企业投资管理与抗风险能力。
第六十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依
法合规经营的相关要求,对民企挂靠、“只投不管”等风险进行
排查、评估,制订相应预案,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防范相应风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
— 15 —
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运营情况负责,确保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实现预期收益。
第六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
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国
统行发〔2021〕19号《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所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管理办法,报国统股份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统股份董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由
国统股份董事会授权企业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国统管道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立项报告编制提纲
— 16 —
附件1
立项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背景及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二)符合国统股份和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情况说明
(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情况说明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预测及竞争对手分析
(一)项目产品(或功能定位)介绍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市场供给情况
(四)目标市场及市场预测
(五)行业投资和效益分析
(六)竞争对手分析
四、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含建设方案、技术及来源,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
可靠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初步选址与建设条件
含主要原材料及水、电、气、运输等需求量和解决方案等内
容
六、投资估算
含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等内容
七、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 17 —
八、财务效益分析
九、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一)政策风险及应对
(二)市场风险及应对
(三)技术风险及应对
(四)安全、节能、环保风险及应对
(五)其他风险及应对
十、项目团队介绍
十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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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情况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必要性
(四)项目基本情况
(五)包括项目拟建地点、建设规模与目标、主要建设条件、
总投资及效益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六)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二、供求分析与市场预测
(一)市场供给分析与预测
(二)市场需求分析与预测
(三)目标市场分析
(四)竞争力分析
(五)价格分析与预测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或功能定位)
(一)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或功能定位)构成
(二)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的比选
(三)推荐的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四、场址选择
(一)场址区域位置、建设条件
(二)场址方案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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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荐的场址方案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技术方案、技术来源
(二)主要设备选型和设备来源
(三)建筑/构筑物方案
(四)总图运输与公辅工程方案
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供应
(一)物料消耗
(二)主要原材料供应方案
(三)燃料供应方案
(四)水、电、气、热、煤、油等供应方案
(五)外供物料保障措施
七、节约能源
(一)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能措施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
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八、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条件调查
(二)影响环境因素分析
(三)环境保护措施
九、安全、消防与卫生
(一)安全、消防、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二)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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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消防、卫生防护措施
十、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一)组织机构设置
(二)人力资源配置
(三)员工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
(一)建设工期
(二)实施进度安排
(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与生产的衔接
十二、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项目投资估算
(二)分年投资计划
(三)资金筹措方案
十三、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二)收入与成本费用估算
(三)财务评价报表
(四)盈利能力分析
(五)偿债能力分析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财务评价结论
十四、社会效益评价(如有需要)
(一)节能、环保、生态、外汇、科技水平、产品质量、资
源、地区或部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
— 21 —
生活水平及社会福利、国防和生产力配置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分析
(二)社会评价结论
十五、风险分析
(一)项目主要风险识别
(二)风险程度分析
(三)防范风险对策
十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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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资项目上报材料清单
一、立项阶段上报材料清单
二、可研阶段上报材料清单
署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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