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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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
股份)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国统股份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三)国统股份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 1 —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国统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国统
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国统股份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做出的承诺。
                              — 2 —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国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国统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
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国统股份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统股份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3 —
 在非交易时段,国统股份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国统股份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国统股份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十三条 国统股份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
 国统股份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4 —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统股份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国统股份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
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第十六条 国统股份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国统股份的实际情况。
 国统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 5 —
意见并陈述理由,国统股份应当披露。国统股份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统股份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统股份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国统股份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公告是指国统股份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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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国统股份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国统股份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国统股份的重大投资行为,国统股份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国统股份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国统股份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国统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国统股份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国统股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国统股份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国统股份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国统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国统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国统股份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国统股份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7 —
 (九)国统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国统股份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国统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国统股份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国统股份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国统股份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国统股份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国统股份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国统股份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国统股份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国统股份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国统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国统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九)国统股份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 8 —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国统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国统股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国统股份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六)国统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国统股份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统股份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国统
股份,并配合国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9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连续1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国统股份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10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国统股份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国统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国统股份的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二)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 11 —
人民币以上,且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
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五条 国统股份变更国统股份名称、股票简称、国统
股份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国统股份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国
统股份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统股份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12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统股份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国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国统股份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国统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统股份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国统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统股份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国统股份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国统股份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国统股
份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13 —
 国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国统股份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国统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国统股份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统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对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国统股份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国统股份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国统股份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国统股份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国统股份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国统股份董事会。
 (三)国统股份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国统股份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统股份董事不能保证国统股份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 14 —
整或者对国统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
明并说明理由。
    (四)国统股份董事对国统股份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未经国统股份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国统
股份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国统股份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国统股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国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
会报告中披露国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职责如下:
    (一)国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国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
涉及国统股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国统股份其他情况的询问,
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国统股份
经营、投资、管理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国统股份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其他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
所提供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 15 —
 (四)国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国统股份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国统股份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国统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国统股
份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国统股份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国统股份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国统股份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和信息。国统股份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国统股份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四)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国统股
份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国统股份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
                        — 16 —
 (六)作为国统股份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
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
 (八)董事会办公室是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联系
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国统股份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
工作。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国统股份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董事会及国统股份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
获悉国统股份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平、完
整。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统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国统股份董事会,并配合国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国统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 17 —
份或者控制国统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国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国统股份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国统股份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国统股份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国
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国统股份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国统股份及
时、准确地公告。
  国统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国统股份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国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国统股份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国
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国统股份董事会报
送国统股份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国统股份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国统股份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国统股份百分
                           — 18 —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国统股份,配合国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
序:
    (一)各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经
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达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
管理人员预审;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
交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
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国
统股份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国统股份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19 —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二)国统股份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报送总经理,再报送董事长同意后
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一)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子
公司负责人知悉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时,应于预见可能发生时
或事件发生当日的第一时间报告国统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国统股份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正常情
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
                           — 20 —
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统股份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国统股份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董事
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四)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
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国统股份应当对国统股份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有关国统股份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国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 21 —
 第四十九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
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国统股份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
应对国统股份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国统
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并追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的规
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国统股份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国统股份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国统股份保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国统股份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
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国统股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
国统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国统股份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国统股份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22 —
 第五十五条 国统股份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
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国统股份信息
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统股份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国统股
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证券相
关特定对象到国统股份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由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新闻媒体则由国统股份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但相关稿件或问题归
口需经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事前审核,避免泄露国统股份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国统股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国统股份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国统股份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
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九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国统股份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归档工作,并交至国统股份档案室统
一保管,未交至档案室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由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 23 —
 第六十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保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一条 国统股份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机制,但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国统股份应及时调查
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
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
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
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
的。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
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
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负责信息披露的证券部门和信息披露
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 24 —
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
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国统股份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
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
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国统股份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
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
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
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国统股份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
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
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
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会计部门、信息披露部门和
信息提供部门,将对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给予罚款200元、部门负
责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影响严重的将视程度大小给予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二)对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
计人员,将给予终止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情形
                          — 25 —
 (一)国统股份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
训、责令定期报告的,国统股份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
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二)国统股份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
、国统股份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国统股份将
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
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三)国统股份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国统股份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措施,国统股份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
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国统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
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国统股份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
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五)国统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
开谴责、国统股份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国统
股份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
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国统股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
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26 —
 第六十六条 由于国统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国统股份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国统股份
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国统股份内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发生提前泄漏情形,造成国统股
份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国统股份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和影响的,国统股份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国统股份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统股份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国统股份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披
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为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国统股份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国统股份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 27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国统股份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七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
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
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国统股份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处
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国统股份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国统股份机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
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国统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国统股份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统股份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统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 28 —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国统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国统行发[2022]40号)同时废止。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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