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 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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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5-047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捷
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
  经查,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一是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
款项。二是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
确认收入、成本)。三是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
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18 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25 年)》)第六十五条第
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
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峰、时任财务总监徐本友,违反了《治
理准则(2018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潘淇靖、财务总监纪滋强,违反了《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第四条规
定,对任职期间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
整改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
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
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
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9号)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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