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3 证券简称:仁度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 2025 年实际
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具体方案,
授权期限自议案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
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现金分红总额。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股,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16,766.3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
公式如下:
=(38,778,442 股×0.15 元/股)÷40,069,870 股≈0.15 元。
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
-0.1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瑞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頌有限公司、MING LI INVESTMENTS LIMITED。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72006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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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