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5-09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T3-601A 公司会议室。
结合的方式。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321,689,2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总股本,下同)的 35.1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2,655,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219,034,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92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11,034,0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11,034,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051%。
(三)除一名独立董事(同时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因特殊情况
未出席外,公司其他董事和第七届董事会其他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434,71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79,58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147,66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492,5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163,66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508,5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689,22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034,09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990,71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335,58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435,1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80,0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11,455,16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00,03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4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02%;反对8,55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23%;弃权1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表决结果:本议案
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鹏律师、王伟建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署的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