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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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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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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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
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
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
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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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因工作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长根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表股份 140,436,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2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9,247,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9376%。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7 人,代表股份 1,189,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5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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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0,031,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5%;
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4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457%;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5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29,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2%;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2,5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60%;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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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2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67%;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2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67%;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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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2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67%;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28,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5%;
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弃权 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6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103%;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59%;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11,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644%;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11,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10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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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644%;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08,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1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870%;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7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32,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2%;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5,3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213%;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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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40,030,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1%;
反对 4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9%;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8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952%;反对 40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87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30,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8%;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2,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4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16%;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70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007,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5%;
反对 4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5%;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0,5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65%;反对 4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5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40,011,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0%;
反对 4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9%;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07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308%;反对 4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0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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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王 鹤
经办律师:
柴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