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 : 25 、 9:30-11:30 、
年1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长根主持本次会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40,43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3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247,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9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189,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75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
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泰和律师
事务所委派王鹤律师、柴业乔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3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5%;
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4,4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4.045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029,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2%;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2,57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1,2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1,2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28,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3%;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1,2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7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1%。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28,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5%;
反对 4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1,6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4.0459%;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1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64,4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5.72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1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64,4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5.72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08,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61,1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5.727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8%。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3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2%;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5,3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70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3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1%;
反对 4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3,8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87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30,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8%;
反对 4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3,4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3.970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0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5%;
反对 4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5%;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60,5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5.945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01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0%;
反对 4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64,07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35.760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委派王鹤律师、柴业乔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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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