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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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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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87 号
致: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大丰实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大丰实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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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进一步发出《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予以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创意城大丰科创
中心二楼 207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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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45 人,共计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33,135,98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115%。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409,31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8
名,代表股份共计 2,726,67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3%。通过网
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题第 1 项、第 2.01、2.02
分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情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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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