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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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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78 号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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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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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30 在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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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40 人,代表股份数为 408,428,4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97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77,762,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537%;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3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0,666,37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4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3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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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2:《关于修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396,11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848%;
反对 12,229,423 股,弃权 85,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1,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9.8419%;反对 12,229,423 股,弃权 85,600 股。
议案 1.02:《关于修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96,121,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867%;
反对 12,221,023 股,弃权 86,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9.8670%;反对 12,221,023 股,弃权 86,300 股。
议案 1.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96,125,2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877%;
反对 12,220,973 股,弃权 82,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3,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9.8802%;反对 12,220,973 股,弃权 82,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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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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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马靖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