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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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3198-2-O-1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电话:(86 755) 3680 6500;传真:(86 755) 3680 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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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3198-2-O-1 号
致: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TCL 智慧家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TCL 智家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www.sz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
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30 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
南头镇南头大道中 59 号 2 楼 A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彭攀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所律师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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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128,0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800,25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800,35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6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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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6,532,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6%;反对股数 7,3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8%;弃权股数 22,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1,404,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91%;反对股数 7,373,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025%;弃
权股数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8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3-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文   艺
                                    喻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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