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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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汇成股份                   股票代码:688403
债券简称:汇成转债                   债券代码:11804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
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汇成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
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编制。国泰海通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
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
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海通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海通作为汇成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汇
成转债,债券代码:118049,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
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重
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注册文件及注册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883 号)批复,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148.7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14,252.79 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14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易,债券简称“汇成转债”,债券代码“118049”。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共计 1,148,700 手(11,487,000 张)。
(三)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4 年 8 月 7 日至 2030
年 8 月 6 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
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
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4 年 8 月 13 日(T+4 日)
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2 月 13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
年 8 月 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7.7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汇成转债”转股价格由 7.70 元/股调整为 7.6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
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
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
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
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
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 A 股普通股股
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
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
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
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
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下述
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
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
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
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能形
成有效决议。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
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
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
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
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
  (2)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关于公司义务的规定,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还本付
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
诉讼程序;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
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5)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债券或本
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6)其他对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
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
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
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通过向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
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
义务。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87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金额         金投资金额
      圆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114,252.79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
(十八)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
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中证鹏元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
跟踪第【134】号 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
定”,维持“汇成转债”评级结果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
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
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十九)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为国泰海通。
     三、本次可转债的重大事项
     (一)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通过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
     事项如下: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所”
                                   )
 成立时间      1981 年(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      李惠琦                             2024 年末合伙人数量          239 人
业人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45 人
           业务收入总额                                    26.14 亿元
           审计业务收入                                    21.03 亿元
   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                                    4.82 亿元
           客户家数                                       297 家
公司(含 A、                                    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B 股)审计情 涉及主要行业                             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况                                      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3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目前,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2024 年末职业
风险基金 1,877.29 万元,职业保险购买和职业风险基金提取符合相关规定。致同
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10 次和
纪律处分 3 次。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雷鸿,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02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成会,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成为注
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蔡繁荣,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份、
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近三
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及其他项目组
成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费用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审计工作量、时间安排等因素并参照市场可比审计业务
的公允合理价格与致同所协商审计费用,并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
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打分环节,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为 15%,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分值权重。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上述定价原则与致同所协商确定
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12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较公司
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所”)已连续多年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2024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
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原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参考《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经综
合评估审慎研究后,拟聘任致同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3)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进行
了事前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
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配合和衔接工
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二)本次取消监事会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通过股东会审议,公司取消监事会的重大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公司监事、监事
会的规定不再适用。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发行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取消监事会属于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
事项,公司已就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公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可转债的本
息安全,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
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海通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汇成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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