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珠海格
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转让至珠海投捷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
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
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
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加速实现对存
量房地产业务的去化或处置承诺,进一步聚焦以免税业务为核心的大消费产业
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盈
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云泽 赵汉青 王常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