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七、对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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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创业慧康、
指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
指 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更好、受让方、受托方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
指
本核查意见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转让方 指 葛航
更好科技 指 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福源
锦福源 指
长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更好受让葛航持有的上市公司 96,525,096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23%,同时受托行使葛航持有的全部上市公
司股份的表决权,受托行使锦福源持有的上市公司 40,000,000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8%)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195,780,282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葛航持有的上
本次转让 指
市公司 96,525,09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23%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暨一致 杭州更好与葛航、锦福源分别签署的《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
指
行动协议》 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华检医疗 指 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01931.HK
IVD 指 In Vitro Diagnostics,体外诊断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达承医疗 指 达承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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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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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
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
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
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
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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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
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
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内核机
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
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
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
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
的工作程序,旨在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
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
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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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
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
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
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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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
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
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权益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旨在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利用
华检医疗的研发、销售渠道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协同赋能,促使上市公司
业务稳定发展,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
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
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更好智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4MAK0B5B8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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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161,616,162元
实缴出资额 160,000,000元
成立日期 2025-11-05
经营期限 2025-11-05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托管1445号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持股平台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560号1707室
通讯电话 138****9282
注:根据杭州更好合伙人会议决议,杭州更好出资额由 10,000,000 元增加至 161,616,162
元,出资额变更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更好科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承医疗、更好科技为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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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100%控股的企业,合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出资额,华检医疗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前两大股东持
股比例分别为27.81%、27.36%,华检医疗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信
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更好科技,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更好科技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0XWUX0A
法定代表人 缪杨睿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4-09-24
经营期限 2024-09-24 至 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6号高新工业村
注册地址
R2-B座2楼A289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的企业;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其他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深圳更好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1%,执行事务
(有限合伙) 合伙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上述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
华检医疗下属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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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 及耗材
销售医疗设备
及耗材,并提供
与医疗设备有
关的售后服务
销售医疗设备
及耗材,并提供
与医疗设备有
关的售后服务
生产及销售医
疗设备及耗材
销售医疗设备
万元 与医疗设备有
关的售后服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冯小敏 中国 深圳市 否
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情况以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不存
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形,亦不存在持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
股份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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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披
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
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了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
力。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成立
至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11月,为投资持股平台。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
之日,尚无可披露的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层控股股东华检医疗,主营业务为IVD(体外诊断)产
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流动资产总额 3,716,638 2,982,213 2,474,638
非流动资产总额 1,807,246 1,802,839 1,839,639
流动负债总额 1,546,669 1,199,122 945,164
非流动负债总额 216,029 200,041 215,649
权益总额 3,761,186 3,385,889 3,153,464
收益 3,162,415 3,088,387 2,748,809
年内溢利 266,034 237,126 19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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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检医疗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931.HK,其最近三年财务
情况见香港交易所披露易(https://www.hkexnews.hk)披露的财务报表。
(十)对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1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锦福源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为一
致行动人。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
必要辅导,其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了解其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96,525,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同时,杭州更好与葛航
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葛航将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155,780,282
股股份(含协议转让对应的96,525,096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杭州更
好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6%。
锦福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杭州更好
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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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更好持有上市公司 96,525,096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6.23%;受托行使上市公司 99,255,186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6.41%。杭州更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95,780,282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64%。
表决权委托后,杭州更好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更好将与上市公
司商议择机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杭州更好拟向上市
公司推荐四名非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人选。无论上市公司是否完成向特定对
象发行事项,若杭州更好提名的上述董事全部当选且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半
数以上,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杭州更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杭州更好及相关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例 (股) 例
杭州更好 0 0 0 96,525,096 6.23% 12.64%
葛航 155,780,282 10.06% 10.06% 59,255,186 3.83% 0
锦福源 40,000,000 2.58% 2.58% 40,000,000 2.58% 0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锦福源持有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为无限
售条件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葛航持有上市公司155,780,28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6%,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存在的股份质押/司
法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质押数量 (股) 质权人名称
合计 155,780,131
序号 持有人 司法冻结数量(股) 执行冻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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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1,447,65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将申请办理相应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手续,
及将对应的应质押股份质押至杭州更好名下。委托方葛航应确保杭州更好所获得
的表决权委托的稳定性。
七、对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拟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巩固上市公司
控制权。
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1)转让方(葛航)
及受让方(杭州更好)承诺在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不减持持有的股份。
(2)如受让方通过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转让方及受
让方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董事会改组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3)如受让方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转让方及受让
方承诺其持有的股份自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如本承诺函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转让方及受让方同意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锦福源作出如下承诺:(1)委托方(锦福源)承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暨一
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不减持持有的股份。(2)如受托方(杭州更好)
通过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委托方承诺自上市公司董事
会改组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股份。(3)如受托方参与认
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完成,委托方承诺自受托方认购股份完成后
见不相符,委托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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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杭州更好与葛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杭州更好受让葛航持有的上
市公司 96,525,096 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5.18 元,交易总额 5 亿元,支付方
式为货币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等,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
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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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华检医疗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可利用其研
发、销售渠道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协同赋能,促使上市公司业务稳定发展。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
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十一名成
员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其中四名
非独立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人士担任。本次转让完成
后,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人士担任。
未来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
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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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
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
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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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度。
业共用银行账户。
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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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独立
组织机构。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
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
下: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
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
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签署的协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交易各方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
信息外,未在本次权益变动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
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
在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
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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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
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
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十四、对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
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五、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及原第一大股东
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
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六、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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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格
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规定,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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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瑞平 胡晓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