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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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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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科思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所涉及的
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
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区苏源大道 19 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 C1 栋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
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总
裁杨军先生主持。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18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82,876,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6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
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1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2,876,313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9.4669%。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581,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58%;
反对 277,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82%;弃权 16,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60,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0.3548%;反对 277,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0921%;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5531%。
  (2)关于制定、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a.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572,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26%;
反对 286,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14%;弃权 16,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51,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0.0570%;反对 286,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899%;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5531%。
  b. 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505,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688%;
反对 346,1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24%;弃权 24,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84,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7.8577%;反对 346,1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3274%;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149%。
  c.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706,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30%;
反对 2,152,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610%;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5,7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8.9901%;反对 2,152,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4568%;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d.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704,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22%;
反对 2,154,9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618%;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3,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8.9214%;反对 2,154,9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5255%;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e.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706,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29%;
反对 2,152,9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611%;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5,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8.9868%;反对 2,152,9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4601%;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f.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595,8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38%;
反对 2,263,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002%;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75,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5.3671%;反对 2,263,5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0798%;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g.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676,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222%;
反对 2,183,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718%;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5,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9965%;反对 2,183,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1.4504%;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h. 关于修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674,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215%;
反对 2,185,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725%;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3,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9277%;反对 2,185,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1.5192%;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i.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673,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212%;
反对 2,185,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725%;弃权 17,76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2,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8996%;反对 2,185,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1.5192%;弃权 17,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812%。
  j.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657,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55%;
反对 2,202,3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785%;弃权 16,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36,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3701%;反对 2,202,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0768%;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31%。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其
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陈毅敏                 王 峰
                                 冯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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