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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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健全公司对网络舆情的监测、核实、应对、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品牌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包含: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针对各类舆情信息,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依据监管部门的相关指引,及时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及其公众号、互动
易平台、网络媒体、自媒体、电子报、微博、论坛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
     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研究舆情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或证券管理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将保留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权力,以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任何人转发和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修订
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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