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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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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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
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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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00 在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
路 1988 号恒元广场 A 座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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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421,5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97%;
反对 4,632,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281%;弃权 18,84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6,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40%;反对 4,63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94%;弃权 18,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91%;
反对 4,632,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281%;弃权 23,44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63%;反对 4,63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94%;弃权 2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3%。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416,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91%;
反对 4,632,3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281%;弃权 23,24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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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63%;反对 4,63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19%;弃权 2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8%。
表决结果:同意 870,056,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000%;
反对 6,9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7963%;弃权 31,04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